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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3 生效日期: 2003-09-23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陕发[2003]17号 
   
  1997年省委、省政府作出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以来,全省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成为推动我省经济发展的一支最具活力的重要力量。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要认真总结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经验,以公平待遇、调整结构、强化服务、优化环境、提高素质为重点,努力实现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数量规模和质量效益的双跨 
  一、创造平等竞争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 
  1、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城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旅游和我国政府承诺对外资开放的金融、保险、电信等领域。 
  2.放宽市场准入。民营科技企业、从事农业种、养伽、储、运的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个体私营企业,允许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在首次注入资本不低于总额40%的情况下,可办理营业执照,同时注明实际到位的资本金额,其余部分可在一年内补齐。除特种行业和专营行业外,非公有制企业原则上按行业大类核定经营范围,不再规定具体的经营项目,经营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3、实行平等待遇。对非公有制企业在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资源分配、政府采购、进出口贸易、证照办理和收费等方面存在的歧视性规定一律废止。各级政府安排使用的国债资金和各类财政专项扶持生产资金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住房和子女入学入托等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年内对现行政策、规章、管理措施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市场公平、公正和国民待遇原则,存在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求的,要一律废止或修改。 
  二、发挥产业政策导向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结构调整 
  4、重点扶持发展六类企业。围绕做大做强我省六大特色经济和八大工业支柱产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具有优势的特色产业领域。重点扶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以果业和畜牧业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为支柱产业配套的协作型企业、教育文化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在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类产业的各项扶持政策措施的同时,各地应尽快研究制定区域特色产业扶持政策。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改革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办法,逐步将政府直接投资的办法转变为财政贴息、风险担保等办法。 
  5、培育协作型企业群体。要按照规模化大生产的要求,培育协作化、专业化、系列化生产的企业集群基地,增强企业整体竞争力。有计划地利用和改造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存量资源,扩大零部件及相关产品生产,发展协作配套型“卫星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按照“专、精、特、新”的要求,与大企业、企业集团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逐步形成以大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专业分工与产业化协作紧密关联的产业群体。 
  6、逐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向小城镇和各类园区集中。各县区要对本地企业现状、布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的重点,按照统筹规划、突出优势、科学布局、注重规模效益的原则,引导县区非公有制企业逐步向小城镇、各类园区集中。结合小城镇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大型企业、大型专业市场、科研院所,建立具有特色的专业镇、工业园区和科技园区,并逐步完善社会化保障系统和服务体系。各类园区的规划建设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不能一哄而起。 
  三、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 
  7、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改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金融服务,开发适合其特点的融资服务项目。积极试行专利权、法人股权、仓储货单、合同订单等形式的抵(质)押贷款,扩大票据业务和对诚信企业的授信服务,探索信用贷款。积极举办银企合作项目推介活动。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土地、厂房及权属转让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8、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选择有条件的城市建立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成长型企业信息库。开展非公有制企业股权融资试点。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以各种方式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支持企业使用国际风险投资基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9、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机构。从2003年起3年内,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引导民间资本组建有一定规模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各市要积极推进和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企业设立民间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鼓励各类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抓紧研究制定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和信用担保资金补偿机制有关政策,推动信用担保评估和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对于有政府出资入股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 
  10、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应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设立小企业科目,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四、健全服务体系,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社会化服务 
  11、建立创业辅导体系。以各级开发区、示范区、工业园区为重点,对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从工商登记、产品试制、人才培训、市场策划、技术开发、形象设计、营销管理等方面,实施创业辅导服务。充分发挥各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研发中心的作用,培育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技术创新基地、科技示范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辅导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服务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2、建立信息服务体系。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信息,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信息发布制度。提高行政透明度,建立有关涉企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意见征询制度。设立中小企业信息网,逐步开发建立省、市、县三级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企业数据库,实行信息共享、联动服务。建立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体系。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试点。 
  13、建立市场开拓促进体系。各级政府在主办或组织赴外参加各类洽谈会、博览会以及各级领导同志赴外考察时,要积极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帮助他们开拓省内外市场,增加企业市场进入的机会,降低企业开拓市场的成本。加快专业化市场流通体系、标准化体系、社会组织化服务体系建设。 
  14、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加强非公有制企业诚信教育,建立完善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社会监督、依法管理的信用管理体系。开展全省“诚信企业”评选活动,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自身信用管理制度。工商、财政、税务部门要联合制定和建立企业信用管理的基本制度和信用信息披露制度。逐步实现非公有制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交流社会化。 
  15、建立和完善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各类中介机构必须与党政部门彻底脱钩,加快建立行业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整顿和规范执业行为。 
  16.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按照“服务立会、服务兴会”的宗旨,扩大行业协会(商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维护行业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开拓国内外市场和组织应诉等方面的作用。 
  五、鼓励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调整 
  17、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组,国有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社会保险费及集资款等债务问题。各级政府要帮助原国有企业与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协商,推进企业债务重组。 
  18.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对于资债相当或资不抵债的企业,职工安置费不足部分可采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办法,或由同级政府与收购兼并方共同承担。 
  19.非公有制企业兼并参股国有企业涉及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原企业的土地用途,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使用。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只要符合国家《划拨土地目录》的规定,仍可继续以原方式使用;不符合《目录》规定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六、积极推进乡镇企业改革,加快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0.乡镇企业改革的重点。不断深化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实现体制创新,努力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健全公司人治理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21、加快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基础好、有实力并有主导产品的企业,可以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对微利、亏损或资不抵债的企业,要采取联合、兼并、出售等方式实现产权重组。要在明晰企业产权的基础上,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以民间资本为主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22、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乡村集体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乡村集体企业,可参照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有关规定,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原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可以先行剥离,也可以折价出售。原企业无偿使用的集体土地,可仍以租赁方式继续使用。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法优先办理土地征用、出让和过户手续。 
  七、鼓励发展外向型企业,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对外开放水平 
  23、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国门投资办厂,开展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参与国外资源开发、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西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积极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销会、取得国际标准认证、申报国际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展进出口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做好企业项目储备、包装、宣传和推介,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各类国内外招商活动,加强与国外和东部地区企业各种形式的合资、合作。有效利用国外政府和世行、亚行、国际金融公司等国际合作组织资源,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外资规模。 
  24、积极扶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按备案制赋予生产型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流通型企业按核准备案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申报批准。有关部门要在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出口退税等方面,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对外贸易业务。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对外应诉,解决贸易争端。运用绿箱政策加大对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和质量认证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减少农产品出口环节行政性收费,向农产品运销企业发放绿色直通车证。 
  25、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赴境外从事商务活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档案存放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出具意见后,可直接办理出国(境)手续。需办理出国(境)政审的,由省工商联或省私营企业协会审核办理。需邀请境外客商或专业技术人员入境从事商务活动的,可直接通过省外经贸、外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邀请函件等有关手续。 
  八、提高企业自身素质,增强非公有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6、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技能。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适宜非公有制企业需要的政策法制培训、现代管理和有关技能培训等,学习交流先进管理模式和成功经验,促进企业经营管理者提高素质和能力。 
  27、扶持具有优势的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优产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联合、协作、投资参股等多种形式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建立研发机构和开展项目协作。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质量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重奖。从2004年起,根据企业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实现利税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等指标,每两年确定一次全省50强非公有制企业,重点予以扶持。省上每年表彰10户非公有制企业纳税大户。 
  28、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监督监察,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照章纳税。引导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和完善财务、质量、生产、劳资等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的企业内部决策、运行、监管体系,探索新的经营管理模式。 
  九、加强领导,转变职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29、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宏观调控、运行监测和统计指标体系。明确省级行政管理机构,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行使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设立相应机构。 
  30、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各级党委要指导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开展党建工作。企业党组织要积极吸纳和发展企业中的先进分子成为党员,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和社会基础。企业党组织要紧紧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增强党在企业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非公有制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工会组织,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31、减少行政审批,提高办事效率。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或改为登记备案制。凡必须办理的审批项目,一律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互联审批制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年度贴花验照,变集中办理为滚动审验。 
  32.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各级执法部门要做到依法行政,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行政、事业部门开展的服务项目,禁止以各种理由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各类中介性服务机构要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坚决禁止和杜绝通过行政影响,强制性代理服务,变相收取代理费或服务费的行为。坚决落实党政机关和公检法等执法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各级执法机关的执法收入由各级财政直接监管,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33、要切实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及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财产和合法收益,坚决制止“吃拿卡要”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加快制定和完善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对非公有制企业执法联合督察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对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投资人合法权益,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案件要严肃查处。 
  各市、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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