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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3-19 生效日期: 1983-03-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把工读学校办好,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试行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工读学校的性质、任务和办学指导思想
  工读学校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进行特殊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工读学校办成使学生能学到职业、技术的学校。
  工读学校的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进行半强制性的教育改造,使之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的劳动者。
  正确认识和对待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是办好工读学校的关键。工读学校要坚持“挽救孩子,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学育人”的指导思想,要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要歧视、厌弃他们。

  二、关于招生、毕业和毕业生出路
  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十三周岁至十七周岁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被原校开除学籍或准备开除学籍,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条件的中学生(包括那些已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以及有学不上长期漂流在社会上并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十六周岁以下(含十六周岁)的青少年)。要男、女兼收。
  工读学校招生要实行半强制措施。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区教育局和区公安分局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招生工作。
  工读学校招生除每年五月和十月集中进行两次外,平时还可分散进行。
  招生时,以公安派出所管区划片,由公安派出所负责组织管区内各中学、居委会对招生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和初步审定。需送工读学校的由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共同审批。凡经批准入学的对象,学校、派出所和居委会要反复深入地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并及时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家长所在单位,动员家长对子女进行教育,主动送子女入学,并将户口、粮食关系转入工读学校,不得再给其子女安排工作(包括临时工作),已经安排的要一律退回。
  经反复动员仍拒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可对学生进行传唤教育直至拘传,促其入学。并由派出所将其户口、粮食关系直接转入工读学校。学生家长所在单位应负责对家长进行教育,责令其送子女入学。对那些拒绝接受教育并纵容子女不入学的家长,所在单位应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对入学后擅自逃离的学生,经学校进行教育仍不返校的,公安机关应进行拘传,促其返校,不准在社会上漂流。
  工读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费用由家长负担,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助学金。无故拖欠伙食费的,工读学校应通知其家长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责令其家长按时交费。
  工读学校学生在校学习二年(或二年以上),认识并改正了过去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具有一定抵制犯罪诱因的能力,遵纪守法,所学文化课成绩及格,应允许毕业,发给工读学校毕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由班主任写出评语,学校写出鉴定,毕业时随同本人档案转走,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原档案材料由工读学校保存。
  工读学校学生毕业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安排,应和普通中学毕业生一样对待,可以参军、升学或就业(包括参加招工考核),不得歧视。
  工读学校毕业生经学校批准可以直接升入本校职业班或职业高中,在职业班(职业高中)毕业后发给职业班(职业高中)毕业证书,各对口单位要积极择优录用。
  在工读学校读满二年以后,进步显著,学习成绩良好,年龄较小的学生,经区教育局批准可以重新分配到普通中学继续学习。
  对一时未能升学、就业的工读学校毕业生,所在街道、派出所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如学生自愿留在工读学校继续学习等待安置的,学校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予同意。

  三、关于工读学校的教育和教学
  工读教育应以转变学生思想为主。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到学校的各项工作中去。要紧密结合学生的思想实际,切实加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共产主义理想和道德教育以及法纪教育。要认真贯彻《中学生守则》,针对学生中违法犯罪的实际情况,教育他们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克服封建主义残余的影响,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成为对四化建设有用的人。
  必须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要有针对性地做艰苦、细致的思想转化工作。对学生要热情关怀,严格要求,启发诱导,不怕反复,防止简单粗暴,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交代了违法犯罪行为,应从宽或免于处理;揭发检举了坏人坏事,应给予鼓励和保护。
  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工读学校学生要集中食宿,集中管理,过严格的集体生活,以减少犯错误的外界诱因。对极少数不接受教育,不服从管理,逃离学校的学生,应在驻校公安干警的配合下及时寻找回来严加管理。
  对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并继续犯罪的学生,要提请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建议学生中应建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提高工读学校学生的文化科学知识水平,是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促使学生明辨是非,转变思想的重要途径。文化学习,应按学生的实际文化程度编班,按初中课程进行教学。
  各工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试办职业高中。学生入学后,一般受二年或二年以上工读教育。达到初中或接近初中毕业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升入本校职业高中。职业高中根据所设专业确定学习年限,一般可定为二年,学习文化基础课和职业技术教育课。文化基本课,要配合所学专业确定课程和选择教材。职业技术教育课有条件的学校可自行编写教材或选用普通中学职业高中的有关教材。职业高中要坚持一面学习、一面参加生产劳动,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市、区要为工读学校的职业高中培训师资,添置设备,解决挂钩单位问题。
  暂时还不能办职业高中的工读学校,要加强初中文化课的教学,对少数文化程度较高的学生,可以开办提高班或职业班,鼓励和帮助他们毕业后升学或就业。
  工读学校的文化课和职业技术教育课(不包括实习操作)每周共授课二十四课时(每天还应安排两节自习),所学各门课程要按期进行考试,合格者方可升级、毕业。

 

  四、关于工读学校的生产劳动
  要组织学生定期参加生产劳动(职业高中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实习)并将生产劳动纳入教学计划。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劳动场所。要加强劳动中的思想教育和技术教育。通过生产劳动,促使学生改造思想,培养劳动观点,养成劳动习惯,并掌握一定的生产劳动技能。学生每周参加生产劳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小时(可以集中使用或分散使用),劳动强度要适当,要切实注意安全。对年幼体弱的学生应给予照顾。教师、学生参加生产劳动要有一定的粮食补助,补助的办法按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粮食局一九八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京教师字(1981)第10号、(81)京粮业字647号《关于工读学校学生、教职员工参加劳动补粮办法的联合通知》办理。
  工读学校校办工厂的经济收入除用于扩大再生产外,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补贴学生生活费用(可采用奖学金形式)和师生集体福利,以减轻国家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请市经委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切实解决工读学校筹建校办工厂问题,从多方面予以扶植,帮助解决好供、产、销等问题。
  校办工厂或校办服务业的经济收益不上交利润,不缴纳所得税。有关校办工厂缴纳工商税的问题,按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财税局一九八○年八月十四日市教行字(1980)第181号、(80)财税字第767号《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勤工俭学收益的纳税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办理。

  五、关于工读学校布局的调整
  目前城近郊区(宣武区除外)各有一所工读学校。根据工读学校规模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的经验,对一些规模过小,办学确有困难的工读学校要进行调整。经研究确定:西城、宣武两区联办一所工读学校。由西城区主办;朝阳、崇文两区联办一所工读学校,由朝阳区主办;丰台、石景山两区联办一所工读学校,由丰台区主办。其它区的工读学校不变。调整后,全市共有六所工读学校,即: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门头沟区工读学校。
  联合办学的区要密切配合把工读学校办好。关于跨区招生、毕业生安置、学生外逃等项问题,由有关区共同协商办理。联办的工读学校的经费自一九八三年起由市教育局拨给主办工读学校的区教育局,所缺师资原则上由主办区配备,协作区教育局应积极支援。
  调整后停办的工读学校,其校舍、物资设备及原统一分配的部分老工读学校的干部、教师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

  六、关于加强对工读学校的领导
  各区工读学校由区教育局领导,区公安分局大力协助(联办的工读学校由主办区教育局领导,主办区公安分局大力协助,协作区教育局和公安分局要按两区协商的规定积极配合)。区教育局主要负责调配工读学校的领导班子和教师,领导日常教育、教学、生产劳动、生活管理和行政业务工作。区公安分局主要负责协助工读学校招生、查找外逃学生、调查核实案件、学校安全保卫等项工作。
  有关区教育局要为工读学校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并保持相对稳定,要本着精简的原则对现有教职工队伍进行调整,超编的和不适宜在工读学校工作的教职工应调离。要有计划地配备一定数量的骨干教师。每年可分配一部分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到工读学校工作。
  各区工读学校调整后,派驻工读学校的公安干警,也要相应地进行调整。按照原有规定,各有关区公安分局要配齐干警力量,并选派一名有能力、有经验的干部参加工读学校领导班子,两名干警协助教导处工作。派到工读学校工作的公安干警,其人事工资关系及在原部门担任的职务不变。
  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读学校的领导。要定期了解检查工读学校的工作,听取区教育局和区公安分局关于工读学校工作的汇报。组织并协调教育、公安、劳动、经济、街道等部门的工作,研究解决工读学校存在的问题。市教育局、公安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工读学校工作的研究,指导各区教育局和公安分局做好工读学校的工作,并要有计划有领导地开展工读教育的科学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工读学校的教育质量和领导水平。建议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组织以及宣传、文化、财政、劳动等部门要重视、关心和支持工读学校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工读学校办好。

 
北京市教育局
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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