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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执行《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3-19 生效日期: 1990-03-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必须全面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驻本市的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 以下简称外国驻京记者和外国驻京新闻机构) 采访北京市的领导人,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外国驻京记者和外国驻京新闻机构采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指各委、办、局、总公司,下同)和城区、 近郊区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单位, 应当通过该部门或者该区人民政府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同意;采访远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驻外地的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采访北京市的领导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及其所属单位, 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由有关单位接待的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在本市的采访事宜,由接待单位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邀请外国记者参加。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以不定期组织外国记者在本市参观、采访,并可向外国记者推荐采访项目。


    第五条   外国驻京记者、外国驻京新闻机构聘用中国公民担任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租用房屋设立办公场所, 须通过北京外交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由本市外事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并依照《条例》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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