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管发字[1990]53号
各区、县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
最近有关单位在职工待业保险工作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处理办法,经研究处理意见如下:
一、执行《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范围问题。
根据《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各类劳动服务公司和城市生产服务合作社系统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暂不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
二、市属和中央在京所属的全民所有制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实行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各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待业保险基金时,须填报《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花名册》(表样附后),并由各单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所属的职工待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盖章。凡用人单位未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待业保险基金的,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本单位工作期限,补缴待业保险基金,然后方可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劳动合同制工人待业时,方可享受职工待业保险待遇。
三、市、区、县、街道、镇职工待业保险管理机构,核定各单位应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标准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时,一律以各单位上报市统计局上一年度的劳动工资年报中的标准工资总额和年平均人数为准。
用工单位发给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不计算为标准工资。
四、各用工单位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须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样式附后)三份(一份交职工本人,一份装入职工档案,一份用工单位保存)、《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待业职工情况登记表》三份、《北京市待业职工档案移交花名册》三份,同时开具《副食补贴转移证明》交本人。
五、各区、县劳动部门接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待业职工时,应严格审核《劳动合同书》和《劳动手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应填写准确,手续完整。《劳动手册》项目填写不全的,应由用工单位填写齐全。
六、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劳人劳(1987)31号文件)第 七 条规定精神,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范畴,不能按《辞退违纪职工规定》处理,应按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七、鉴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尚未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各区、县劳动部门在接收外商投资企业的待业职工时,应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京政发(1986)43号文件)办理。
八、待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领取正式营业执照后,已属于就业,他们尚未领取完的待业救济金自领取营业执照的次月起停发。
九、待业职工因故未能按时领取待业救济金或由于用工单位未能按时移交待业职工的档案,而延误了待业职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可以如数补发。
十、符合领取待业救济金条件的待业职工达到退休条件的,按京政发(1986)126号文件《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第 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定)。
十一、全民所有制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1986年9月30日以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市劳动局(88)劳计发字95号文件规定,应签订劳动合同书,用工单位缴纳待业保险基金的办法,按市劳动局(87)市劳社字第52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十二、凡符合领取待业救济金条件的待业女职工,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做人工流产的,手术费、医疗费,可以如数补助,此项费用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医疗费或医疗补助费中列支。
十三、各区、县、街道、镇职工待业保险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经费,自1990年第一季度起由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拨付给各区、县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各区、县职工待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各街道、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将经费直接下拨到街道、镇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各专户再将工作人员经费划拨到同级行政帐户上统一使用。各级行政财务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的时间,向同级职工待业保险管理机构报送有关工作人员经费使用情况的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