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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管理,保障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89年第37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发放《外地来京人员做工证》(以下简称《做工证》)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证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下统称用工单位)雇用外地人员务工的(含外包队)均属于发证对象。外地人员来京从事家庭服务(保姆)的暂不发证。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从当地抽调在职人员来京实行轮换制的不发证。
二、发放签证机关:
按照市、区、县分工,《做工证》分别由市、区、县劳动局签发。
(一)中央在京单位、部队、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和市属单位使用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的《做工证》由市劳动局签发;
(二)建筑行业使用城建制外地包工队的《做工证》由市、区、县建委审核,市、区、县劳动局签发;
(三)区、县属及区、县以下属单位,外省市来京开办的独资、合资企业,街、镇、乡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使用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的《做工证》,由区、县劳动局签发;
(四)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隶属关系,按上述规定,分别由市、区、县劳动局签发。
三、发证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凡经市劳动局批准使用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的单位,由市、区、县劳动局开具《北京市劳动局批准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调配信》(以下简称调配信,即六联单),到指定的输出劳动力地区组织招用,人员进京后到用工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户口和暂住证,凭调配信、暂住证和外地人员花名册以及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分别到市、区、县劳动局申领《做工证》。
(二)《做工证》由北京市劳动局统一印制,市、区、县劳动局核发,加盖钢印生效。
(三)市、区、县劳动局每年三月底以前对签发的《做工证》进行年检,年检后次年三月底以前生效,务工人员领取《做工证》后,即取得被招用单位务工的合法权益。
(四)《做工证》不得伪造、涂改和转让。务工人员变更单位后原证即作废,由新的用工单位重新申报,《做工证》如有遗失,要立即上报发证机关。
(五)市、区、县劳动局每签发一个《做工证》,在按照市政府第37号令规定的收取管理费的标准未确定以前,暂收取务工人员本人证件工本费和服务管理费5元,每年年检收取手续服务费1元。
(六)《做工证》的填写、核查及费用由用工单位的主管部门代办代收,并负责管理。《做工证》的工本费和服务管理费的80%为市、区、县劳动局的《做工证》工本费和服务管理费,20%返还用工单位的主管部门作为代办费和管理费。
四、《做工证》的式样:
《外地来京人员做工证》为白卡片纸印制,贴一寸免冠照片,加盖签发机关钢印生效。红色塑料皮,封面印有“外地来京人员做工证,北京市劳动局制”烫金字样。建筑行业使用的外地施工队伍,加盖“成建制”字样。
五、监督检查及处罚:
(一)市、区、县、街道、镇、乡劳动部门对属地各单位,各部门使用外地来京人员有监督检查权,各级劳动部门的劳动监察人员随身携带《北京市劳动监察证》(市劳动局统一印制)行使监察权力。自1990年1月1日起禁止任何单位使用无《做工证》的外地人员,在单位务工的外地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做工证》随时接受“劳动监察员”的检查。
(二)对不执行市政府《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按照《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管理办法》第 10 条规定予以罚款。
六、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