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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国家计委、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全国外语人员普查结果和做好调整、使用工作的报告》等两个文件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0-09-08 生效日期: 1980-09-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现将《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国家计委、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全国外语人员普查结果和做好调整、使用工作的报告》及《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科学技术人员安排使用意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具体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对安排使用社会闲散科技、外语人员的审批手续等事项规定如下:
一、 全民所有制单位录用社会闲散科技、外语人员,由录用单位组织考核,主管区、县、局人事、干部部门审查,报市人事局批准。集体所有制单位录用社会闲散科技、外语人员,由区、县、局人事、干部部门审查批准。市人事局批准录用的人员,用人单位凭人事局批件在开户银行办理起薪手续。
二、 被录用的人员,应有一年的考察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全民所有制单位录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报区、县、局人事、干部部门批准转正、定级,并定相应的技术职称。试用期间表现不好或专业、技术水平过低者,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应予以辞退,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集体所有制单位录用人员的转正、定级审批权限,由区、县、局决定。
三、 劳改、劳教期满后留场就业的科技、外语人员,如确有真才实学、劳改、劳教单位用不上的,可由劳改局推荐,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录用;
  在试用期间表现不好的,原劳改、劳教单位应负责收回。
四、 闲散在社会上的科技、外语人员,可向所在地区的街道、人民公社或区、县人事、干部部门申请,接受申请的单位可向专业对口单位推荐;
  用人单位也可直接接受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经过考核合格后,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五、 闲散在农村人民公社的科技、外语人员,一般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在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安排工作,或就近聘请在中、小学代课。
  个别有真才实学,农村用不上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录用时,需报市人事局批准。
六、 北京市和中央各部双管而以部管为主的单位,从社会上吸收录用科技、外语人员,应按中央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一九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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