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外[1995]39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对《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86号)作如下补充,请贯彻执行。 一、各局在接到市局下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批复单”办理退税时,应将企业上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表及经审核的全部票证、单据上加盖“出口退税”专用戳记后归档保管。
二、“出口退税”专用戳记由市局统一制定(式样附后),各区县局,分局自行制作使用。
附:“出口退税”专用戳记及使用说明(略)
199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