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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08 生效日期: 1995-11-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就发[1995]442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职工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他们的集资、风险基金、抵押金、保证金、报名、培训、体检等任何费用。

  二、用人单位在进入各类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举办的招工、招聘洽谈会和参加其它招聘洽谈活动时,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向个人收费的内容。

  三、用人单位如需进行招工、招聘活动或发布招工、招聘广告,必须严格执行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招用人员发布招工、招聘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543号)、《关于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发布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544号)和《关于外省市用工单位在京招工、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228号)的规定。凡未经市、区、县劳动局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招工、招聘洽谈活动或发布招工、招聘广告。

  四、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在审核用人单位举办招工、招聘洽谈会和发布招工、招聘广告时,必须按照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凡属审核不严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五、各单位将此《通知》立即转发到所属单位(企业),并认真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附件: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1995年9月6日 劳部发(1995)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有些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把缴费做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其名目有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更为严重的是,个别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新的工作岗位,而把录用职工仅仅做为筹集资金的渠道,被录用的职工长期不能上班,严重损害了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在录用职工中非法收费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为此,现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必须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保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只有在生产经营需要并能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法》第  条规定的各项劳动权利时,方可录用职工。严禁用人单位在没有正常工作岗位的情况下搞假招工。

  二、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启示、简章的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三、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招工后不能向职工提供正常工作岗位或不能保障职工其他各项劳动权利的,应依法予以纠正;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新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录用职工需要劳动者自带生产资料或自筹资金的,应按照有关发展集体经济的政策规定进行,实行自愿组合。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贯彻《劳动法》,加强对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基本权利的宣传。要采取切实措施,消除录用职工过程中一切形式的歧视行为,鼓励劳动者通过提高自身素质,平等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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