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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方案中有关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及劳保医疗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11 生效日期: 1997-07-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京劳险发[1997]148号

各区、县劳动局、卫生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通过的我市医疗机构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方案,加强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及劳保医疗管理工作,现就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方案中涉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方案中新增设的门诊诊疗费、住院诊疗费及提高的床位费、手术费、护理费纳入大病统筹及劳保医疗报销范围。

  二、各医院要严格执行市卫生局、物价局的统一收费标准,对大病统筹及劳保医疗住院职工收费结算要以病历医嘱单记录内容为准。

  三、各医院负责为大病统筹住院职工提供一份能反映具体收费内容、标准的“住院病人医药费用清单”。区、县及各定点医院大病统筹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医药费用审查,杜绝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凡尚未批准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各级各类医院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本通知自1997年7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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