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19 生效日期: 1996-11-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职安发[1996]381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队在京企业:
  现将《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1996〉第3号令)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3号 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
  (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得削减,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一))和有关的图纸资料。初步设计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二);
  (三)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四)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六)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七)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劳动行政部门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附件三)。


    第七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一)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和管理制度。未获取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不得承担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第十条 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获取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并具备与资格证书和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专业人员。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由劳动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应采用先进、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分析建设项目中潜在的危险、危害性及其可能的后果,提出明确的预防措施并写入预评价报告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其职责是:
  (一)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同时作出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并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
  (四)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时,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在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审查意见;
  (五)凡经审查同意的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方案,如有变动应征得原负责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一)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
  (二)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审查并批复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内容,审查(或组织审查)并批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对本规定第 条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
  (四)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担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五)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机构的作用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六)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标准,公正廉洁、依法行政。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组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劳动部负责;
  (二)其它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劳动部于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颁布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    

    
附件一:《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
  一、设计依据
  1.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
  2.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范、规程和其它依据。

  二、工程概述
  1.本工程设计所承担的任务及范围;
  2.工程性质、地理位置及特殊要求;
  3.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前的劳动安全卫生概况;
  4.主要工艺、原料、半成品、成品、设备及主要职业危险、危害概述。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1.根据场地自然条件中的气象、地质、雷电、暴雨、洪水、地震等情况预测的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2.建厂的周围环境条件及其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影响和防范措施;
  3.锅炉房、氧气站、乙炔站、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仓库等的布局及其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影响和防范措施;
  4.厂区内通道、运输的劳动安全卫生;
  5.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采光、通风、日晒等情况,有害气体与主要风向的关系;
  6.救护室、医疗室、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哺乳室、女工卫生室等辅助用室的设置情况。

  四、生产过程中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材料和产生的中间体、副产品、产品等的种类、名称和数量;
  2.生产过程中的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辐射(电离、电磁)、振动、噪声等有害作业的生产部位、程度;
  3.生产过程中危险因素较大的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
  4.可能受到职业危险、危害的人数及受害程度。

  五、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
  1.工艺和装置中选用的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和必要的监控、检测、检验设施;
  2.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类别、等级、范围选择电气设备、安全距离、防雷、防静电及防止误操作等设施;
  3.生产过程中的自动控制系统和紧急停机、事故处理等设施;
  4.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和急性中毒的抢救、疏散方式和应急措施;
  5.生产过程中各工序产生尘毒的设备(或部位),尘毒的种类、名称、危害程度;
  6.高温、高湿、低温、噪声、振动等工作环境所采取的防范措施,防护设备性能及检测检验设施。

  六、劳动安全卫生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1.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2.维修、保养、日常检测检验人员;
  3.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设施及人员。

  七、专用投资概算
  1.主要生产环节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防范设施费用;
  2.检测装备和设施费用;
  3.安全教育装备和设施费用;
  4.事故应急措施费用。

  八、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结论。

  九、预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