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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企业计划内临时工、计划外用工有关工资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9-06 生效日期: 1988-09-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资发字[1988]468号
各区、县劳动局、审计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审计处:
  为加强对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和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现将这些企业计划内临时工、计划外用工有关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实行工资总额同企业效益挂钩办法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以下简称“挂钩或包干”企业),在核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基数时,已将各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内的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的工资总额核入基数。这部分人员的工资总额应按规定从已核给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中支付,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从其它费用或成本中支付。
  今年以来,已将上述人员工资在核定工资基数外的成本或费用中列支的,要立即纠正过来,否则一经发现,将在下年度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时加倍核减,并由审计部门按违纪金额没收上交财政。
  二、已实行挂钩或包干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规定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在实行优化劳动组合时,企业内部因划小核算单位或将生活、后勤服务部门以及生产经营中的一部分职工成建制独立出来的,要按规定划拨工资基数,这部分职工的工资总额,不属于空额,不能留给企业的其他职工分配。
  三、个别企业因特殊需用季节性计划外用工的,经市劳动局批准,可按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在费用或成本中列支;除此之外,应把计划外用工减下来。如果正式职工未被组合上岗,而用计划外用工补充上岗,并从核定工资基数外的费用或成本中列支工资总额的,一经发现,将在下年度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时加倍核减,由审计部门按违纪金额没收交财政。
  四、上述规定,由各级劳动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凡违反本规定者,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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