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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镇公房补贴出售试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3-01 生效日期: 1986-03-01
发布部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经国务院批准,1982年开始试点,1984年扩大试点的城镇公房补贴出售,到去年底先后搞过试点的有90多个城市和40多个县镇,共计出售新建住宅146.95万平方米,收回资金24522.9万元。其中补贴出售的占44.9%,全价出售的占55.1%。另外,出售旧住宅264.2万平方米。 
  应当肯定,这一试点为推行住宅商品化积累了经验,起到了投石问路的作用,特别是冲击了长期以来“住房靠国家分配”的老观念,给今后整个住房制度的改革造了舆论。但是,应当看到,在试点中也确实反映出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一是补贴偏多,售价较低,算总帐国家负担不比原来低租分配减轻多少;二是个人付出2千元左右,即取得(50平方米上下)一套住房的所有权,企业单位因为不能再提取折旧基金,感觉吃亏而没有卖房的积极性;三是由于大部分住房仍然实行低租分配的办法,已经有房住的和将要分到房子的职工不愿意买,要求买房的实际上多是一些没有希望分到房子和收入低的职工;四是这一试点也解决不了那些没有能力建房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问题。这些情况说明,对现行住房制度的改革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另作考虑。为此,请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凡在试点期间按照规定补贴出售给个人的住宅,一律有效,不作变更。即承认原来规定购房人的权益,但不得出租、典当。如需出售、转让,必须出售、转让给原售房单位或房地产部门。 
  二、今后在未参加新的改革方案试点的城市出售公有住宅,原则上按全价出售。住宅单方造价,小城市(包括县、镇)超过120元,大中城市超过150元的,如果职工所在单位有经济能力,可以给予低收入者以适当的补贴。 
  三、临街公有住宅,近期城市规划需要改造的居住区房屋和需要长期保护的住宅,以及其它不适宜出售给个人的住宅,不得出售。对有些城镇不计后果、随意贱价出售旧房的作法,必须坚决制止。 
  四、严格防止出售住宅中的不正之风。今后出售新建住宅或旧房,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以“房”谋私、拉关系、送人情、捞好处。所有管房、分房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克己奉公,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如有搞不正之风者,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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