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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和《出租房屋户》标牌工本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28 生效日期: 1995-08-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公安局:   你局京公户办发字(95)3号“关于申请收取《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和《出租房屋户》标牌工本费许可证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收取牌证工本费。《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每证10元,《出租房屋户》标牌每个10元。
  《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和《出租房屋户》标牌收费应纳入预算管理,具体规定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执行。
  各公安派出所须持本复函到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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