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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1-04 生效日期: 1999-01-04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8]外经贸政发第95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扩大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加强进出口经营权从审批制向登记制过渡,我部决定在对国家千户重点企业这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登记备案制的适用范围,从1999年1月起对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所指全国大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大型企业),系指经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等六部委审定认证的大型工业企业。 
  二、凡属上述大型企业均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登记。 
  三、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的大型企业,在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后,凡移交中央管理的,可直接向外经贸部申请登记。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以及地方所属的大型企业,直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登记。 
  四、大型企业申请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的书面申请(包括全国大型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证书的有关内容); 
  (二)国务院六部委公布的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或全国大型工业企业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五)如申请企业为生产性集团公司,需提供集团批准文件、成员企业名单。 
  五、外经贸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大型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予以登记,并颁发《全国大型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证书》。企业凭该证书到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向外经贸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即可开展进出口业务。 
  六、大型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 
  (一)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需专案上报审批); 
  (二)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需专案上报审批); 
  (三)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业务。 
  大型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由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 
  七、大型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外经贸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服从有关进出口商会的协调。 
  八、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须在企业登记进出口经营权后一个月内将登记情况报外经贸部备案。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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