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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取消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17 生效日期: 1997-12-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法发[1997]306号

各区、县劳动局: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公布了三十一项取消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本市劳动系统六项,具体是:
  1.个体私营企业《用工簿》年检费
  2.临时工养老保险手册费
  3.临时工劳动合同书文本费
  4.液化气体槽车使用登记证费
  5.职工退休证费
  6.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费
  对于以上被取消的收费项目,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其中,职工退休证费、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费已申请转为社会经营,具体待市物价局的规定颁布后实施。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取消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京财综(1997)2252号)和《减负工作专刊第3期》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取消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附件二:减负工作专刊第3期(略)
附件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取消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7年11月28日 京财综(1997)22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公布取消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取消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1项,其中市统计局收取的统计台帐工本费自下一年度执行。对于取消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立即废止,停止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的费种。

  二、转为经营性收费的,由市物价局另行规定管理办法。

  三、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涉及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31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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