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二[1998]56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和《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618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仍应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以上请依照执行。 1998年11月10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过期自然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过期自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