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财预[1998]1354号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98)11号)及市财政局、市计委和市水利局合发的《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1998)899号)等文件规定,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防洪费),自1998年1月1日起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防洪费的收取范围和标准仍按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21号令的规定执行,现对上缴和使用办法规定如下:
1.自1998年10月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代收的防洪费使用“一般缴款书”按月上缴市级国库,1998年1至9月上交财政专户的防洪费及以前年度余额由财政部门划转到市级国库。
2.填写“一般缴款书”时,科目栏填“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款号“840509”;备注栏注明“防洪费”;收款单位栏填“北京市财政局”;预算级次栏填“市级”;收款国库栏填“295建行开发区支库”。
3.远郊区县征收的防洪费全额上缴市级国库,市政府1994年21号令规定区县留用的部分将通过追加预算方式由市财政返还上缴区县。
4.纳入预算的防洪费按《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统一安排水利建设基金支出。
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收到此通知后到市财政局预算处领取“一般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