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工商发[1996]205号
各区县工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北京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2号令)的各项要求,促进首都社会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现就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区域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企业牌匾),必须符合《北京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有特殊需要使用不规范用字的,须报语言文字管理部门批准。
二、在户外广告内容备案审查工作中,应当将规范用字作为审查的内容之一,把好发布审查关。
三、各区县工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当结合今年第三季度正在进行的户外广告清理登记工作,对户外广告用字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不符合用字规定的,应予以纠正。检查结束后,各区县工商局应当作出书面总结,随清理登记工作总结一并报到市局。总结内容包括:带有不规范用字现象的户外广告数量、不规范用字的主要类型、纠正情况、主要措施或做法、其他情况。
四、各区县工商局在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把对户外广告用字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附件:《北京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