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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部分省市来京务工人员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5-17 生效日期: 1995-05-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就发[1995]143号

(2002年3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中央在京单位,军事
  部门,各大专院校,外省市驻京办事机构:
  按照劳动部统一部署,今年我市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实行“证卡合一”的流动就业证。最近各单位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具体问题,现就部分外省市来京务工人员办理《就业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卡合一”的流动就业证制度,是我市加强外地务工人员管理的基本制度,对此劳动部有统一部署,市人大通过的《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也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在办证的具体过程中,必须坚持“证卡合一”的流动就业证制度。

  二、对于今年不准备实行流动就业证制度的陕西省、贵州省,用其原来的《外出务工证》代替《外出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在办理我市的《外来人员就业证》时,将其附于《就业证》后做为有效证件。对以上两省无《外出务工证》的人员,要催促其迅速办理。

  三、对于目前尚未完全落实“证卡合一”制度和在京未设办事机构的省(区),尽快促进开展工作,于7月15日前,将《登记卡》发到在京务工人员的手中。逾期仍未办理《登记卡》的,责成企业改招其它地区人员。

  四、对于省劳动厅(局)不直接发放《登记卡》的吉林辽宁两省在京务工人员,要催促其派代表于7月15日前到当地县劳动部门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登记卡》的,停止招用。

  五、对于在京未设立劳务中介机构,且务工人员数量相对较多的湖南湖北江苏等省,经当地劳动厅(局)出具委托书后,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区、县劳动部门严格按照委托权限为在京务工人员代为办理《登记卡》。委托我市劳动部门代签《登记卡》的,必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六、劳务合同是明确劳务输出、输入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必须由用工单位与外省市县以上劳动部门签订,任何办证机构和主管部门不得代签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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