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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张贴广告实行代理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31 生效日期: 1997-07-3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工商发[1997]183号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以整治城市脏、乱为突破口,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拓宽广告监督管理职能,有效治理非法张贴“小广告”,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净化社会环境,提高首都的城市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行张贴广告代理制度,从八月一日起,凡在本市户外张贴销售、服务、招聘、求职等广告信息的单位和个人须通过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公司代理,张贴到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信息栏”内。现就做好这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张贴广告实行“代理制”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张贴广告实行代理制度是贯彻市委、市政府“以整治脏、乱为突破口,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拓宽广告监督管理职能,实现规范市场主体,规范市场交易和规范市场监管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更好地发挥广告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的积极举措。各区县工商局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把这项工作做为今年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接到通知后要尽快就本区县张贴广告“代理制”工作,制定出计划,进行安排部署,克服困难,保证在规定的时间抓出成效。

  二、各区县确定从事张贴广告代理的单位不搞一家垄断,但也不宜过多,每个区县两至三家为宜。要选择资质条件合格、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审查能力强的广告经营单位专门从事张贴广告代理工作。由具备条件的广告经营单位向所在区县工商局申请,区县工商局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后确定,并报市工商局商广处备案。对在实际代理工作中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确保代理工作质量。
  区县工商局在对张贴广告代理公司的管理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参与其经营。

  三、各区县工商局要加强对张贴广告代理公司的监督指导,定期对公司的工作进行检查,要保证公司具备足够的广告审查力量和业务人员,要组织对有关人员的广告法规培训,提高他们的广告法律意识,同时指导代理公司建立严格的广告承接、广告审查、广告发布及广告档案制度。对代理的每一份广告都要严格查验有关证明,核实广告内容,保证发布的广告的合法性,杜绝虚假广告的发生,一经发现违法问题,要依法追究广告主及代理公司的责任。
  同时,要对代理公司提出要求,划定责任区,对非法张贴的“小广告”,组织力量配合有关部门和群众组织进行清刷,保持市容环境的清洁。

  四、各区县工商局要在区县政府领导协调下,与各有关部门加强配合,指导代理公司做好《公共广告信息栏》的设置。要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张贴、统一管理。市政府规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不得设置《公共广告信息栏》,可选择非主要地区和大街,以及居民小区,不影响交通、市容的公共场所设置,并按规定履行设置审批、登记手续。
  设置的《公共广告信息栏》要符合首都现代化城市特点,造型要美观、材质要考究,使其能够成为美化城市的街头一景。

  五、为了保证张贴广告“代理制”的顺利实行,各区县工商局要同时加大对非法张贴“小广告”的打击力度。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张贴小广告从事违法经营的,要根据“小广告”上注明的地址、电话一查到底,予以取缔。要把治理违法张贴广告的责任制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在十五大召开前和国庆节前,市局将联合公安、卫生、市容、房管等有关部门在全市组织两次大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张贴广告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各区县工商局张贴广告代理制的工作,九月份之前,要通过试点抓出成效,在此基础上全面推开,下决心在较短的时间,有效遏制非法张贴“小广告”行为,维护好北京的城市环境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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