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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部分企业申请适当延期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26 生效日期: 1995-04-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职安[1995]107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5)14号)下发后,全市各行业、各系统都在认真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办法,多数企业正在积极创造条件,保证按期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一些企业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规定》确有困难,需适当延期。为此,根据市政府的《通知》要求,就部分企业申请适当延期执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5年5月1日起实施《规定》确有困难(含已报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的企业,要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并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工会、职代会和职工意见,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由企业提出适当延期执行《规定》的申请。

  二、企业适当延期执行《规定》的申请,要说明企业存在的实际困难以及解决困难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案,要有工会或职代会的签署意见。

三、企业需要适当延期执行《规定》的,市属企业(含市属三资企业)报经其主管局(总公司)审核,由主管局(总公司)报市劳动局审批;区、县属企业(含乡镇企业、三资企业)报经其主管部门审核,由其主管部门报区、县劳动局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其所在地区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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