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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职责的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3-31 生效日期: 1995-05-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   为严格犬类管理,充分发挥养犬管理专门组织的作用,根据《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第 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各区、县成立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由各区、县公安机关负责领导。


    第三条   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是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专门执法组织,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宣传和教育群众自觉遵守严格限制养犬的有关规定;
  (二) 执勤巡逻,查验户外犬的身份证明,对违章养犬人需要依法处理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 协助公安干警对养犬户进行检查;
  (四) 捕捉无证犬、无主犬;
  (五) 协助公安干警对非法进行犬类交易活动和非法开办的犬类商店、医院、犬类繁殖场进行查处。


    第四条   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人员,由公安机关聘用。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 志愿从事犬类管理工作,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 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办事,不准打人、骂人,不准侮辱人格,不准刁难群众;
  (三) 廉洁奉公,不准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不准贪污受贿、敲诈勒索;
  (四)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文明值勤,说话和气,礼貌待人;
  (五) 执行任务时统一着制式服装,佩带标志,接受群众监督;
  (六) 不能行使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权,不能处理涉外事件。


    第六条   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的办公经费、执法队人员的工资和奖金等,由财政部门在收取的养犬登记注册费中列支。


    第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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