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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管理成人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24 生效日期: 1997-09-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1997]第177号

各成人高等院校、成人中等学校、党校:
  为加强北京地区成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成人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现对北京地区成人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划分
  各类成人高校、成人中专的专业按以下四类划分:第一类为文科、经济(含管理)类专业;第二类为理、工、医、体及工科和艺术管理类专业;第三类为外语类专业;第四类为艺术类专业。成人高中(职高)暂不按专业分类。

  二、计价单位
  成人各学历教育按每课时计价。
  函授教育面授1课时按3课时计价。
  单科、短期进修按学生实际学习课时计价。

  三、学费标准
  1.成人高校、成人中专学费标准(元/课时)
  本科 专科 中专
  一类 3.00 2.50 1.00
  二类 3.50 3.00 1.50
  三类 4.00 3.50 2.00
  四类 5.00 4.50 2.50
  2.成人高中每课时1.00元;成人职高每课时1.50元。
  上述学费中已含实验学习、实验学习材料、统考、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答辩等费用,不得另行收费。

  四、审批程序
  自1997年新学年开始,北京地区各成人高校、成人中等学校招收新生的专业需持北京市教委或中共北京市委党校、中共中央党校审核并签署意见的《北京地区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课时审批表》或《北京地区党校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课时审批表》到所在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五、其它有关规定
  1.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度提前收取。
  2.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从1997年招收的新生开始执行,在校生仍执行原标准。
  3.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不得多头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物价和财政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地区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课时审批表(略)
  2.北京地区党校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课时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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