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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23 生效日期: 1997-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京民优发[1997]18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标准调整如下:
  一、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二、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三、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特、一等人员的护理费也按此标准调整。
  新标准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提高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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