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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副食品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1-01 生效日期: 1995-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食品工贸集团、鲲鹏食品集团公司、华都肉食品公司
  为完善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加强政府专项储备商品及资金管理,保证市政府市场调控措施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三部二委文件精神和北京市副食品风险基金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 本办法适用于猪肉、牛羊肉、鸡蛋、食糖等市级专项储备商品的财务行为。

  二、 储备商品是市政府为调控市场、平抑物价而建立的专项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于市政府。各代储单位必须认真履行代储协议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按规定及时进行更新。动用时需由市商委、市财政局会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三、 各代储单位应加强储备商品核算,严格区分政策性储备与正常经营周转库存,严格区分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储备,对市储备商品应设专户记录储备商品进、销、存情况,正确反映成本价格变动和商品更新情况。
  1.储备商品按实际买价进行成本核算,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擅自调整储备商品库存成本。
  2.企业应根据94年末实际库存情况和财政部门核定的储备商品库存成本(见附件一)分别设置储备商品库存明细帐和经营周转库存明细帐。
  储备商品库存帐猪肉按白条肉、瘦肉、前后臀尖及各种小包装设置细目;
  牛羊肉按净牛肉、羊腔、净羊肉设置细目;食糖按绵白糖、白砂糖设置细目。
  3.94年末实际库存成本高于核定库存成本的差额,作“待转成本”在经营周转库存中挂帐。按财政部门规定逐步转出或冲销。
  4.企业因客观原因,经营周转库存不足时,经批准可在规定的幅度内借用储备库存。储备库存不得低于核定储备量的70%。未达到储备量要求的,视同未完成储备任务,财政部门不予结算储备费。
  5.借储备库存时,按市场价格借出,差额部分在储备库存帐中作“待冲成本”处理,归还储备时冲抵。
  6.经政府批准以低于核定成本的价格抛售储备商品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以风险基金弥补;以高于核定成本的价格抛售储备商品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收回或用于冲抵“待转成本”。
  7.在核定储备量内,不得因报耗而减少储备库存量、值,不能体现盈亏。
  8.储备任务一经分解到储备单位,企业主管部门不得任意变动。

  四、 储备商品的储备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拨付。

  五、 政府储备费的拨付仍实行季初预拨、全年按年平均库存量清算的办法。企业应按月报送储备商品库存月报表(见附件二)。

  六、 为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企业应在月末将应收储备费在“补贴收入”中进行反映,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

  七、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八、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储备商品核定库存成本
附:副食品储备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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