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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周转金借款债权下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30 生效日期: 1999-12-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资[1999]1882号

区(县)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京政办发(1999)1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文件的通知》,我局党组研究并报市领导批准,决定将借给你财政局及区(县)所属企业单位的 万元财政周转金借款债权下放给你们(项目、金额见附表),作为你区(县)财政周转金债权,同时计入你区(县)财政周转金本金。
  周转金债权下放是落实中央及我市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防范金融风险,整顿金融秩序,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的重要措施,为此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接到本通知后,请即与市财政局有关处室联系有关资料档案移交手续,要把接受的债权纳入本区(县)欠计划,建立健全台帐制度,做好项目催收过程中的跟踪反馈。

  二、根据借款发生时流经不同环节,做好帐务调整工作。
  (一)市局直接借给区(县)财政局或经过区(县)财政局帐户再拨给企业或财政乡镇所的,原为:
  借:财政周转金放款——某单位(借出财政周转金——某乡镇所)
  贷:借入上级财政周转金
  调整为:
  借:借入上级财政周转金
  贷:财政周转基金(本级)
  (二)市局直接拨给区(县)所属企业,未经过财政局帐户的,为反映债权下放过程,先做:
  借:财政周转金放款——某单位(借出财政周转金——某乡镇所)
  贷:借入上级财政周转金
  再调整为:
  借:借入上级财政周转金
  贷:财政周转基金(本级)

  三、对债权下放借款要严格按照京政办发(1999)13号文件规定,针对不同情况积极进行清理。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做到应收尽收;对高亏损高负债的国有企业,可从严掌握,做转投资或股本处理;对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法回收的借款按照财政部有关呆帐核销规定处理;对隐瞒真实情况、恶意拖欠的企业要诉诸法律手段解决。

  四、对债权下放借款收回的资金原则由区县财政自主安排,重点用于财政部《方案》中规定的弥补历年赤字,解决财政挂帐,增补预算周转金,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扶贫教育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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