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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8 生效日期: 1999-12-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9]19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确保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有关税收业务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工作,由主管局长负责,所得税管理科(所)具体落实,并协调有关科、所相互配合,确保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完成。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今年已正式列入税收计划。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严格征管措施,加大管理力度,防止税款的流失,确保完成市局下达的所得税收入计划。
   对国家税务总局下放我市征收管理的企业要列入汇算清缴的重点。主管区局要派专人深入到户进行汇算清缴的政策法规宣传,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申报审核。对下放企业汇算清缴工作的原则是:199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严格依照税法规定独立进行;对其1998年以前所有遗留问题一律暂挂起来,不予考虑,待总局下文明确后再作处理;1999年汇算清缴情况要单独上报市局。
   对其它企业的汇算清缴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制定具体的汇算清缴实施措施,对今年出台的新政策和平时执行中问题比较多的政策要重点培训讲解。要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集中与个别,重点与一般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宣传辅导,增强纳税人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纳税,自行汇算清缴的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税务机关要督促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做好所得税的申报工作,并狠抓申报率和申报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提高所得税申报审核管理工作的水平。

  三、汇算清缴工作期间,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根据本局所管辖企业的特点确定重点审查范围,审查的重点是: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期满后是否恢复征税;对减免税企业年审发现不符合减免税政策和不履行减免税手续的要立即恢复征税。
   (二)总机构提取(分摊)管理费的情况。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超过批准的数额(比例)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其列支和扣除应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与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得列支扣除。超过列支标准的项目或对使用不合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总机构提取(分摊)管理费的范围应是对其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所有企业和分支机构,而不能把提取(分摊)管理费做为调节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利润增减的手段。对于提取比例超过企业经营收入2%的,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期间,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把对总机构提取(分摊)管理费的情况列入重点审查对象。
   (三)认真做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对汇缴企业、成员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要进行严格审查,要象管理一般纳税人一样对监管企业进行管理;要严格执行信息反馈制度,按规定期限开具“反馈单”,对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六个月后未能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反馈单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要认真审核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对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因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以及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百分之百控股的成员企业,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
   (四)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组织人力,对辖区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清理,并造册登记,正式列入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申报,清算企业所得税。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逐步完善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以上重点审查情况在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中必须专题总结上报。

  四、汇算清缴工作中应当注意掌握的几个业务问题:
   (一)事业单位计税工资问题。事业单位的计税工资列支标准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5号规定执行。对于原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如能提供编委批复文件和事业单位代码章,同时提供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办法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办法。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抵补亏损问题。原征税企业按原办法执行。对按京国税[1998]020号在1998年3月底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能就其199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给予弥补。
   (三)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使用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999年度仅在上市公司试填报,并于2000年4月底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还应按要求填报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原规定时间报送。
   (四)企业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8]0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执行。
   (五)企业按计税工资提取的“三费”,年终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六)折旧问题。企业可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提取折旧,包括采用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
   (七)企业雇佣临时工和反聘人员的工资,纳入计税工资考核。
   (八)企业的应付款项,如超过三年仍未支付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如支付,在支付时准予税前扣除。
   (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仅限于企业从一级市场购入并一直持有到期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
   (十)对于纳入铁道部工效挂钩范围的铁路运输多经企业,其工效挂钩工资原则上按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分解的工资指标为基数,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文件中免税项目是指免予征税和免予补税的项目,具体包括:享受减免税的所得、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对于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也应用免税项目予以弥补。

  五、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依据《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京国税[1997]193号),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并对税源变化及其影响因素做出全面、准确、具体的分析,并于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后的4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材料上报市局。

199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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