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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调整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储备粮费用补贴及帐务处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0 生效日期: 1999-11-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
发布文号: 京粮发[1999]316号

远郊区县粮食局、集团公司、燕谷粮油购销公司
  根据财政部财经字(1999)162号及(1999)72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储备粮食的费用补贴标准及帐务处理调整如下:
  一、补贴标准
  从1999年1月1日起,国家专项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每年每斤先按4分钱拨付企业,2分钱轮换费待中央有关部门下达轮换任务,并且粮食轮换后据实拨付。
  地方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标准及拨补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改按中央专储粮补贴办法执行。

  二、帐务处理调整
  各承储单位,原按6分钱预提费用的,从1999年1月1日起改按4分钱预提,多提的2分钱从“应收补贴款”、“补贴收入”科目冲出,待收到轮换费用补贴时再做“补贴收入”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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