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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驻穗中央、省属企业物业管理服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3 生效日期: 1999-08-13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1999]220号

驻穗的中央、省属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现就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的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电费周转金:多层住宅可预收不超过200元/户,高层住宅可预收不超过400元/户;写字楼以及商场(铺)可按不超过15元/平方米预收。
  原已预收水电费周转金但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不得重新加收;超过上述收费标准部分要退还业主(或用户)。
  水电费周转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布有关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用户)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用户)直接通过银行自动缴费的,不能收取水电费周转金;已收取的应即退还业主(用户)。

  二、装修保证金及装修垃圾余泥清运费:
  1、装修保证金:多层住宅可预收最高不超过800元/户;高层住宅可预收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多层写字楼、商场(铺)可预收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50平方米以内),超过部分可加收15元/平方米;高层写字楼、商场(铺)最高可预收不超过3000元/户(50平方米以内),超过部分可加收30元/平方米。
  2、装修垃圾余泥清运费,原则上由业主(用户)自行清运,需由物业公司清运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物业公司应将代客清运余泥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在业主(用户)装修完工后,经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用户)共同检查验收,没有损坏公共部位、设备设施的,装修保证金应于检查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还业主(住户)。
  业主在入住时以书面形式明确不进行装修的不得收取此两项费用。

  三、代收公共设施费用:可代有关经营单位收取以下费用:1、有线电视初装费:300元/户(一个插头);
  2、管道煤气初装费:多层住宅3000元/户,高层住宅3500元/户。

  四、下列项目不得收费:1、供水、供电一户一表(含自动抄表装置)设备。2、信报箱,通邮特需服务费(通邮费)。3、电话管线。4、装修管理费。5、其他未经批准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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