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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6 生效日期: 1999-11-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就发[1999]155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为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2号)精神,加快我市职业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尽快培养一支具有高素质的职业指导人员队伍,提高我市职业指导工作水平,促进我市职业指导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我市将开展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试点工作,现将《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提前安排好工作,落实有关人员按时参加市劳动和保障局举办的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班。
附件1: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实行全市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证书。经鉴定合格,统一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二、试点范围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八个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及其各街道职业介绍所目前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参加本次试点工作。

  三、培训鉴定的内容及方式
  (一)培训内容
  职业指导人员培训教材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共四册,不同级别的职业指导人员,选用不同的教材。即:
  《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资格标准》(适用于各等级);
  《职业指导应用基础》(适用于各等级);
  《职业指导的操作与实践》(适用于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
  《职业指导的操作与实践》(适用于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
  本次试点我市只设立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三个级别的培训和鉴定。高级职业指导师的培训和鉴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培训方式
  本次试点的培训工作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工作实习相结合的方式,学员自报名之日起领取教材进行自学,市里统一于12月中旬组织集中培训,邀请有关专家集中授课。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为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保证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就业管理处负责试点工作方案及政策的制定;职业技能开发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鉴定政策、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中心负责组织报名和具体培训工作的组织。
  (一)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10月21日至31日拟定北京市开展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试点的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11月1日至11月13日组织我市有关人员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1月8日至13日在京举办的“全国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师资培训班”;
  第三阶段:11月14日至11月18日为培训准备阶段;
  第四阶段:11月19日至11月25日为报名阶段;
  第五阶段:11月25日至12月24日为学员学习阶段。11月25日至12月11日为自学;12月12日至16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办“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班”;12月19日至12月20日进行考前辅导;
  第六阶段:12月25日统一闭卷考试;
  第七阶段:鉴定阶段。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本次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和鉴定的报名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的基本条件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各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各街道职业介绍所对本单位报名的人员按照《职业指导人员技术等级申报条件和学历要求一览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将名单和培训鉴定费用于11月25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中心。报名参加职业指导员级别考核的人员,本次试点不受工作年限和学历的限制。
  报名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本人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3.两张一寸和一张两寸黑白免冠照片。
  (三)培训鉴定费用的支付
  本次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的培训鉴定费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单位统一支付,也可由报名参加考核的人员支付。
  (三)证书的颁发
  凡通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办的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颁发“北京市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核合格的,颁发国家统一的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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