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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公园、旅游景点门票纳入发票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7 生效日期: 2000-11-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征[2000]第47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强化发票管理职能,切实加强税源监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实施细则的精神,市局决定:本市所有公园、旅游景点及其附属的娱乐、游乐设施所使用的各种门票,无论发售单位的经营性质一律纳入我局发票管理范围。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在本市范围内。各公园、旅游景点及其附属的娱乐、游乐设施所使用的各种门票(以下简称《门票》,自二零零一年一月一起均应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范围,开始启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的《门票》。

  二、《门票》采用自印发票管理的方式。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按照自印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复工作,式样统一报市局备案,并由市局指定承印企业。

  三、《门票》的式样由发票联和游览券组成。发票联的内容应具备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游览券的图案及门票的规格大小可由申请单位自定,如有必要可增设存根联和副券。

  四、《门票》的金额按实收金额批复。为满足团体用票,可以增设大额门票,但应注明“团体”和“人数”字样。凡使用“卡”或“月票”方式替代门票的,“卡”或“月票”应单独申请批复备案;“卡”或“月票”的式样可不套章,但应注明税务局监制字样视同发票管理;如需报销的,在售“卡”或“月票”的同时开具同等金额的《门票》。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依据发票管理法规对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门票的印制、使用、保管等各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应依法处理。

  六、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要认真做好发票管理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由各公园、旅游景点自行印制的各种门票可以延续使用到二零零一年六月三十日,自二零零一年七月一日起对宣传解释无效拒不执行此规定的将依照发票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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