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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关于对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2000年度年检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08 生效日期: 2000-10-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培发[2000]16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对北京市社会力量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的全面管理,自2000年10月30日起,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全市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年检,现将2000年度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年检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精神,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监督其完善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社会力量办学方针,对我市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全面年度检查。
  通过检查要树立管理规范、办学质量高、具有骨干示范作用的社会培训机构典型;撤消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的办学机构;查处违反有关规定、违法办学的社会培训机构。经过年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确立属地社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提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总量控制计划,使我市社会培训机构在法制化轨道上健康有续的发展。

  二、组织领导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全市社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统一领导,并组成由职业技能培训处、培训指导中心及专家参加的年检工作评估小组,统一掌握全市年检工作的进度、质量及重点解决各区县提出的难点问题。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对社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要引起高度重视,辖区内社会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直接反映劳动保障系统的管理水平,影响我们的政绩和政府形象。要依据有关政策,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并组成由主管局领导负责,包括培训行政管理人员、具有丰富办学经验的专家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参加的年检工作小组,全面检查社会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和遵纪守法情况。检查过程中要防止走过场、留死角,对重点问题要逐条逐项审核检查,同时注意听取各方面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对年检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市劳动保障局。

  三、年检对象
  凡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执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必须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办理2000年度检查手续。

  四、年检标准及内容
  2000年度检查原则上仍以《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细则(试行)》京劳培发[1998]183号中规定的办学条件为标准。年检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设置
  1 举办者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 需提交的审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 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是否达到3人以上;
  4 是否具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场地与设施设备自有或租用证明是否齐全有效;
  5 学校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有明确的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2.学校管理
  1 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包括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2 社会培训机构的校长或行政负责人是否达到基本任职条件;
  3 社会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4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是否齐全规范,教学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章执行。
  3.依法办学
  1 是否如实发布招生广告,遵守广告审批备案制度情况;
  2 是否按照审批的培训项目和培训层次开展培训,是否遵守收费审核备案制度和按标准合理收费,并按规定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发票;
  3 社会培训机构是否有委托任何组织、个人代为招生或转让、租借、转交个人非法承包办学的行为;
  4 是否有未经许可异地办学或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五、时间安排与要求
  年检工作自2000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进行,共分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10月30日一11月10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组成年检工作小组,并向辖区内的社会培训机构发出年检书面通知,要求各社会培训机构于11月10日前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收费许可证(副本)、学校财务报表、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发布的简章广告及年检报告表送交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未按时送达材料的社会培训机构,视为自行放弃,各劳动保障局按规定为其办理解散撤消手续。
  (二)审查阶段(11月11日一11月20日)
  年检工作小组开始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审查。年检过程中可采取普查和抽查相结合,走访和暗访相互补充的方式进行,全面检查辖区内的社会培训机构,并利用到培训机构听汇报、看场地和设施设备、查阅教学文件资料、检查制度建设以及召开教师、学员、管理人员座谈会的形式,将年检工作做细、做扎实。
  (三)验证阶段(11月21日一11月30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经检查合格的社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在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和年检报告表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可继续招生办学;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培训机构,缓发办学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经整改达标后,补办年检手续,并在办学许可证上注明整改内容;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办学资格。市劳动保障局年检工作评估小组将对年检情况进行抽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在今年年检工作完成后要进行认真总结,注意发现典型经验,查找劳动保障系统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写出书面报告,于12月15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年检的具体情况(包括学校名称、性质、地址、邮编、电话、负责人、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许可证编号)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我局将对年检合格的、不合格的、缓办的社会培训机构于今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OOO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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