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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技术开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3-25 生效日期: 1991-03-25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1991]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支持企业技术开发,使我市技术开发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保证重点技术开发项目的实施,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决定》、《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决定》、《中共淄博市委关于强化科技加快开放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决定》和省经委、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市地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建立“淄博市企业技术开发基金”。为管好用好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的使用宗旨是支持企业开发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调整产品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的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发展。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三条 基金靠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
  1、省经委和省财政厅配套下拨我市的技术开发费用。
  2、市财政每年安排技术开发财政匹配资金200万元,并随财政收人情况逐年增加。
  3、从各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基金中集中20%。企业技术开发基金包括:从企业销售收入中提l%,从税后留利中提5%,从固定资产折旧中提10%,从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40%,新产品减免税。
  4、上收的用途不当或应用未用的企业技术开发基金。
  5、其它可利用的各种资金。
  上述第3、4 项从企业集中的资金,存于银行,按存款利率付息,所有权仍归企业。

第三章 基金的用途
  第四条 本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登记注册、独立核算、有技术开发和经营能力的工业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生产联合体的技术开发。

  第五条 本基金用于支持市年度技术开发项目计划(包括工业性试验项目及火炬计划等)的实施,该计划由市经委会同市科委等按照国家和我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战略、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要求编制。

  第六条 本基金用于企业的新产品开发,优先支持开发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产品。

  第七条 本基金用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技术攻关,优先支持企业的出口创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等重点项目。

  第八条 本基金用于微电子技术等新技术的推广,优先支持节能降耗、环境治理、提高质量等效益显著的项目。

  第九条 第三条中第3、4项集中的基金,优先用于被集中企业实施技术开发项目。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 本基金由市经委会同市科委、财税部门和银行共同管理,在银行设立市技术开发基金专户,有偿滚动使用。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市经委。

  第十一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的市技术开发财政匹配资金按期拨至市技术开发基金专户;从企业技术开发基金中集中部分,每年二月底前由市财政局、税务局分别列出上一个年度应集中的市属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名单及集中额度,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税务局委托有关专业银行集中,各被集中企业应主动于每年三月底前,将被集中资金汇至技术开发基金专户;其它因用途不当或应用未用资金,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税务局委托有关专业银行上收,转入专户;其它可利用的各种资金由市经委筹集。

  第十二条 凡申请使用基金的单位,其项目必须列入淄博市技术开发项目计划,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市经委会同市科委、财政局、税务局及各专业银行,按照基金使用原则,择优编制市技术开发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该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基金除部分用于贴息、重大项目调研补助费、部分免还本金和对企业使用本企业集中上交资金免还外,其它均按贷款形式,委托有关专业银行,根据市技术开发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与企业签订技术开发基金借款合同。正式计划下达后, 45天不与银行签订合同的,计划指标作废,由市另行安排。有关专业银行要监督企业的资金使用,及时办理发放、回收基金等手续,并将回收部分转入市技术开发基金专户。在规定的归还期内,企业使用的市技术开发基金超出本企业已上交集中额度部分,银行按月利率4.2‰ ,一次收取基金使用费。基金使用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还款期)一般为一至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对申请部分免还本金的项目,凡按计划规定如期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达到预期要求的,由项目承担企业写出书面报告,连同项目成果登记表和鉴定证书或验收合格证书报市经委,油市经委会同市科委、财政局和税务局据以办理免还本金手续。若项目未如期完成,拖期在一年内,按30%办理免还,拖期一年以上不再免还本金。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企业每季向市经委汇报项目进展和用款情况,并于年、季终了十五日内,向市经委、科委、财政局、税务局及有关专业银行填报年、季报表。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企业向市经委、科委写出申请鉴定(验收)报告,经审查符合鉴定(验收)条件后,由市经委、科委或委托主管部门组织鉴定(验收)。

  第十八条 技术开发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管理和使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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