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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处理我市私有房产纠纷管辖范围问题的联合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3-17 生效日期: 1987-03-25
发布部门: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1987]济房房字第32号 [1987]济法民字第9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科)、人民法院:
为了维护我市城镇私有房产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私有房产发生的各类纠纷,现将各类纠纷的管辖范围问题,特做如下规定:
一、房产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和人民法院,是处理该地区私有房产务类纠纷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二、凡属城镇私有房产的买卖、典当、借钱借房,继承,馈赠,分家析产等方面的产权纠纷,当事人既可要求有管辖权的房管部门处理,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凡属城镇私有房产的租赁纠纷问题(包括租金、租期、维修、使用、转租等),当事人应首先向有管辖权的房管部门申请处理,未经房管部门处理过的私房租赁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经房管部门处理过的私房纠纷案件,当事人任何一方如不服,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通知自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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