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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特区内职工工作调动后购租原住房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1-30 生效日期: 1990-01-30
发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布文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保证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切实解决好房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精神,对深圳特区内职工因工作调动后,购租原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在企业工作职工,经组织批准正式调入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企业应准许其购、祖原住房,不得强行收回住房。
  凡因工作需要,并经过组织批准,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职工,或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单位的职工,应允许其购、租原住房。
  企业之间职工调动之后,是否购、租原住房,可参照上述原则执行,并可由调出调入的双方单位协商确定。

  二、工作调动的职工买房后,接收单位向原产权单位补地价、差价等问题,按深圳市房改方案及市政府《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零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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