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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20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企(1999)448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86号),就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等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可作为住房周转金,纳入住房基金管理。
二、企业应首先用住房周转金支付按国家统一规定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周转金不足交纳住房公积金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