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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拍卖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21 生效日期: 1998-07-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获取公开拍卖房地产的经验,推动我市房地产拍卖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北京市房地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拍卖行为我市房地产拍卖试点企业。北京市房地产拍卖有限公司负责承办全市各司法机关审理民事主体的经济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裁定的房地产拍卖及其他法人、自然人委托的房地产拍卖。北京市拍卖行负责承办全市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充抵税款、罚金、罚款的房地产的公开拍卖以及政府委托的房地产拍卖。
  为规范拍卖秩序,使拍卖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拍卖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司法机关委托北京市房地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民事主体经济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裁定拍卖的房地产,应提供生效的判决、裁定等正式法律文件及正式的委托书。北京市房地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据此接受委托,委托方应对其委托拍卖房地产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全市各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北京市拍卖行拍卖没收,充抵税款、罚金、罚款的房地产,应提供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处罚决定书等正式法律文件及正式的委托书。北京市拍卖行据此接受委托。委托方应对其委托拍卖房地产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北京市房地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拍卖行接受委托后,应对委托人出具的房地产产权证明及委托人所有权资格等进行核实,并经房地产专业主管机关确认后,符合拍卖条件的方可进行拍卖。

  四、北京市房地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拍卖行接受委托后,须向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书面备案报告(并附委托人出具的有关证明)。

  五、拍卖成交后,购买人凭北京市拍卖行或北京市房地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和发票,到北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六、北京市房地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拍卖行在拍卖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规定,接受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房地产拍卖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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