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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减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20 生效日期: 1998-10-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文号: 京计综字[1998]0980号

各区(县)计(经)委、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残联,市政府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的劳动人事、计财部门:
  我市全面实施《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四年来,有些暂不具备安置残疾人就业条件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因经费困难或亏损等情况,提出减缴或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于各区县申报审批手续不尽相同,给认定、审批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为了规范申报手续,做好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减缴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要认真填写《减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认定表》,数据与所附材料相符。单位上报《减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认定表》,须经区县同级财政或税务部门注明:“该单位本年度亏损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无效。

  二、申请减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向所在的区(县)残联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1.《北京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情况表》一份;
  2.《减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认定表》一式三份;
  3.北京市统计局制发的上年度《劳动情况表》(复印件)一份;
  4.行政机关附上级财务部门审核认定的《收支决算汇总表》;事业单位附上级财务部门审核认定的《收入支出总表》一份;在市国、地税务局各自征管范围内自核自缴的企业须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份(复印件),未实行自核自缴的企业须附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份(复印件)。

  三、申请减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材料,由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负责审核,送本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提出减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

  四、对因亏损和困难提出减缴和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的单位,原则上不能免缴。经年度审核,对关闭和停产的企业不列入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范围;对于填报了《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月报表》的半停产企业,其下岗职工不计入年度单位职工总数。

  五、申请缓缴的单位,经批准后,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六、经批准减缴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15日内,按批准的数额,向所在区(县)或街道、乡镇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此通知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解释。

  八、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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