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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9 生效日期: 1998-07-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北京市委
发布文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是关系到首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件大事。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和关心全市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从1995年启动再就业工程以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政策,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了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本市已初步建立起再就业工作组织网络和较为完善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初步形成了符合首都经济特点的再就业工作机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体系日趋完善,对于维护首都社会秩序稳定,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改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本市劳动力结构与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趋尖锐,下岗职工人数增加,再就业难点更加突出。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已公开发表)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认识
  各级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在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中出现的职工大量下岗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就业体制、就业政策和企业经营机制等多种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是经济转轨时期不可避免的一个历史过程。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改革、改组、改造,优化产业和资本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减员增效,是实现中央决定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目标的一个重要条件。虽然这要使一部分职工下岗,给他们带来暂时的困难。但从根本上说,这样做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
  首都的特殊地位,要求我们在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力度,大力发展首都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同时,又要担负起做好“四个服务”的艰巨任务。因此,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关系长远的战略问题。它事关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各级党政领导必须从这个高度来认识,要有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这项工作作为头等大事,以满腔热忱和极端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
  二、落实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力度
  根据市八次党代会和市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本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以及首都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本市劳动力资源应重新配置,就业结构要按照现代社会的产业格局进行转变,采取鼓励政策,引导下岗职工转向第三产业就业。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用五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本市国有企业和实行结构调整的市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其中,前三年主要解决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和粮食系统中收储、加工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的下岗职工人数,逐步做到当年下岗,当年安置,不结转,不存留。在1998年内,要保证上一年度尚未实现再就业和当年新下岗的职工都能拿到基本生活费,其中60%以上实现再就业。要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通过职工与企业依法签订、执行、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机制,形成在政府提供就业指导、信息服务和政策帮助下市场竞争就业的新局面。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必须明确下岗和分流的关系。分流是指企业通过主业辅业分离,自主经营、自办经济实体、劳务输出、离岗休养等渠道,将富余人员从原岗位上分离出来。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有就业要求,但还没有找到新工作的职工。
  各区县委、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要根据今年年初下达的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制定本地区、本系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计划;同时,制定今后三年和五年的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企业。
  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把握好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进度。要建立企业职工下岗申报制度,加强宏观调控。企业计划一年安排下岗人数超过职工总数一定比例的,要报政府劳动部门核准。企业要按照逐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实行定岗、定员,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职工分流和下岗方案;同时,必须提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计划,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后组织实施。企业要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充分考虑职工的实际困难。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已经同时下岗的,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安排一方上岗;夫妻双方不在同一企业,有一方已下岗的,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安排其下岗。企业中的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军烈属、残疾人尽可能不安排下岗。
  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摸清全市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数量和分布范围。企业要严格遵照下岗程序,为下岗职工办理《北京市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人员待工证》。各区县、各部门和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必须建立统一、完整、规范的下岗职工管理台帐,做到下岗职工“每人一卡”,保证下岗一个,登记一个。要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和日常变更机制,及时掌握下岗职工的动态情况,要在1998年年底前建立全市下岗职工管理信息系统。
  三、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完善再就业服务体系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措施,是当前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要逐步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工作站;下岗职工较少的企业也要指定机构,安排专人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和实行结构调整的市属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且有就业要求的人员。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一年以后尚未实现再就业的费用适当递减;两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转入社会失业,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救济期满仍未就业的,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责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财政承担的部分,市属企业由市财政解决,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财政解决。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占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劳动、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拨付的经费进行审计和监督。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
  各级党政领导要加强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再就业服务中心中下岗职工的党员达到一定比例的,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企业党政领导要亲自抓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要选派得力人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做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
  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要以企业为主,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把下岗职工向政府和社会一推了之,要鼓励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安置下岗职工。企业要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利用闲置的场地,投入一定的资金、技术、设备,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生产自救基地等多种经营实体,安置从主业分流出来的职工。财政、工商、金融、税收等部门都要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抓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养经济增长点,扩大就业,要把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等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对下岗职工自办的和为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而兴办的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劳务公司,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三年内可免征营业税、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但不得转租营业执照。各区县政府要把此项工作列入为群众办实事的内容,把任务层层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各街道要发挥居(家)委会的作用,想方设法为劳务公司和管辖范围内的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提供条件。
  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私营经济,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要把发展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应制定相应的办法,各国有商业银行应设立小型企业信贷部,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凡是接收、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达到占本企业人员总数60%的,经市劳动部门认定为“劳动服务企业”,可享受“免三减二”的税收优惠和劳动、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金扶持政策。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对符合本市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支持。
  继续落实鼓励社会用人单位主动吸收安置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区县和部门,还应安排专项资金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市政与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临时性就业机会。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市鼓励下岗职工到农村承包“三荒一地”的规定,使下岗职工实现就近就业。
  加大对外来劳动力的调控力度,实现岗位置换,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要采取经济手段调控外来劳动力在京务工、经商的规模。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所有城镇企业和城镇劳动者中实施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创造条件。
  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和分流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临时性就业都可到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寄存人事档案,按照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用,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职工分流安置和下岗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本市统一规定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教育部门应减免学杂费。
  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下岗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同时,要使社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发挥整体综合效应。
  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根据国家规定,将本市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提高到企业工资总额的3%,其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
  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努力提高收缴率。要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应逐步予以补发。按照国务院部署,制定将行业统筹的企业纳入本市统筹工作的接收方案,保证其平稳地实施。尽快研究制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建立财政专户的具体实施办法,形成财政、银行、社会保险机构相互监督的机制。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由差额缴拨转为全额缴拨,推进社会化管理进程,年内全市要基本实现基金缴拨属地化管理。要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除列入计划的破产企业和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外,一律不再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
  六、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积极推进再就业培训工作
  推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加快劳动力市场的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发布《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范劳动者择业行为、用人单位的招用行为和劳动力市场的中介服务行为,做到有法可依。要建立岗位空缺定期通报、用人需求年度预测的空岗报告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切实保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检查,防止乱收费等不正之风,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严格审查招聘广告,严厉打击欺诈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尽快完善市、区县和街道乡镇的三级网络模式,利用现代化的信息网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现代化媒体,提供求职、招聘、职业指导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要提高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免费对下岗职工进行职业指导、职业咨询,随时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和再就业培训建议,免费组织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
  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街道就业服务工作,对再就业难度较大的下岗职工要列出名单、专人负责、深入到户、帮助到人。
  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开发联合体的运行机制,使职业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形成市场信息引导、社会各界支持、政策措施保障、培训促进就业的再就业培训机制。培训中要加强职业指导培训,并着重培养下岗职工的实际应用技术和操作能力,使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继续开展小企业创办者培训试点工作,重点培养下岗职工创办企业所具备的知识、能力、管理水平,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下岗职工创办企业给予指导和扶植。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试点方案。
  在提高初中升高中比例的同时,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一至三年的职业培训,减缓就业压力。劳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将劳动预备制的招生纳入招生计划统筹考虑。
  七、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级党委要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要制定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安排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发扬党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加强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倾向,深入企业和下岗职工家庭,及时了解和掌握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决不允许采取不闻不问、麻木不仁的态度。
  做好再就业工作的关键在企业。企业经营者在抓好企业生产经营、千方百计使企业摆脱困境的同时,要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坚持与他们同甘苦、共患难,努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多为他们办好事、献爱心、送温暖,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教育下岗职工及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企业改革,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部分下岗职工的择业观念及部分用人单位的用人观念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严重地阻碍下岗职工再就业。各级党政机关和工青妇组织要把转变观念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继续大力宣扬自强不息、积极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下岗职工摒弃“等、靠、要”的思想,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要普遍建立企业用工指导制度,促进其树立市场经济的用人观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单位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八、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逐级建立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制定奖惩考核办法,并将其列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凡由于党政领导工作疏漏或者不负责任引起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委决定成立北京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的再就业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的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要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抓,直接抓;街道和乡镇也应成立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确保本地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劳动、财政、工商、税务、城建、银行、公安等相关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工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共同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要多方筹集,尽快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为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办法,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的贯彻执行,切实保证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实施。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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