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税五[1994]109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为解决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市局在分局调查测算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征收率征收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检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分局在贯彻执行《办法》过程中,要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普遍开展一次定额评定工作,评定经营收入要实事求是,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力争所评定的收入与业户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并核发经营收入评定书。此项工作应在一季度内完成。
二、定额评定工作要在个体劳协、行业协会、业户小组及其它协税护税组织的协助下进行,要与公开办税制度相结合。具体方法由各分局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
三、各分局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要认真结合征管实践,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从各行业中选择一些重点户跟踪调查,检验征收率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意见于6月底前书面上报市局。
四、各分局对《办法》所附《北京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应严格贯彻执行,不得自行决定调高或调低征收率标准。
五、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核定的增值税销售额亦即为个体工商户月生产经营收入金额。
六、本《办法》贯彻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4年2月19日
附件: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实行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