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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金银制品所需金银供应办法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79-10-25 生效日期: 1979-10-2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79)贸综计字第359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银行:.
  过去外贸经营出口以金银为主的金银首饰、器皿和工艺品等所需金银,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按国内人民币牌价供应的。近年来,随着出口和国内科学技术的发展,金银需要量逐年增加。为此,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外贸部同意,对出口金银制品所需金银的供应办法通知如下:
  一、外贸经营出口以金银为主要原材料的金银首饰、器皿、金笔等金银制品所需要的黄金、白银,由各地人民银行按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供应外贸公司金银,并收取外汇。有关的外贸公司,要将上述商品纳入以进养出用汇计划,并且要加强核算,为国家多创外汇。  二、除首饰、器皿和金笔等金银制品以外的,不以金银为主要原材料的其它出口制品,如景泰兰、金木刻、漆器、绣片、陶瓷、漆木家俱、蒙厢制品、乐器、铱金笔工艺品和轻工业品,仍按过去办法,由各地生产部门直接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解决。各地人民银行和外贸部门,对以金银为辅料的出口制品,应加强核算,凡卖价不高,不合算的出口制品,当地人民银行可以减少或停止供应。  三、上述两项用料计划,外贸部门须于每年元月十日前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经各分行汇总编入年度金银本领计划后,报总行审批。金银的外汇价格总行将定期通知,所得外汇,请各行划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总行会发局”户,做为进口金银专用款项。  四、上述的供应办法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以上希研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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