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66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4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16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的决定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决定对《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虚报造林面积,骗取造林经费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追缴其非法所得,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本决定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