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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修改预算拨款凭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20 生效日期: 1994-01-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
发布文号:

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
  根据财政部(94)财预明电字第1号《关于修改预算拨款凭证的通知》精神,为配合银行会计制度改革,对预算拨款赁证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修改预算拨款凭证。其中“银行会计分录”一栏的记帐符号“付”和“收”,统一按借贷记帐法的原则,相应调整为“借”和“贷”。“付款单位”栏列凭证左方;“收款单位”栏列凭证右方。凭证联数、用途不变(格式详见附件)。

  二、 现存的预算拨款凭证,可使用至1994年4月底。

  三、 自1994年5月1日起,原预算拨款凭证,一律停止使用,予以销毁。请各单位于1994年4月1日后,到市财政局预算处购买新的“预算拨款凭证”。

附:预算拨款凭证样式预算拨款凭证(支款凭证)
  拨款日期 年 月 日 1第 号
  10×17.5公分(白纸蓝油墨)
  预算拨款凭证(收入凭证)
  拨款日期 年 月 日
  2第 号
  10×17.5公分(白纸红油墨)
  预算拨款凭证(收款通知)
  拨款日期 年 月 日 
  3第 号
  10×17.5公分(白纸紫油墨)
  预算拨款凭证(回 单)
  拨款日期 年 月 日
  4第 号
  行盖章 经办
   回
  年 月
  10×17.5公分(白纸墨油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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