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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18 生效日期: 1994-01-18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税一[1994]045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93)财法字第40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9号《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上简称《实施细则》)第三条中所称银行,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其批准成立的其他专业银行或商业银行,还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允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外国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中外合作银行。
  《实施细则》第三条中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系指除上述银行以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经营金融业务的其他经营单位,如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各种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等。
  《实施细则》第三条中所称非金融机构,系指除上述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

  二、《实施细则》第十条中所称“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系指将企业或一项经营业务的整体经营权租赁或承包给他人,并由承租或承包人自负盈亏,不包括企业对其内部成员实行单项经营指标考核的“企业内部经济承包责任制”。

  三、本市固定业户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其应纳营业税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对其设在外地从事运输业务的计算盈亏单位在外地缴纳的营业税,可凭合法完税凭证,在本市申报其全部应纳营业税税款时,允许抵扣。
  对外埠在京设立从事运输业务的计算盈亏单位,其从事上述运输业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由该单位向本市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四、《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规定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暂确定为5%。

  五、《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所称“国家外汇牌价”,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暂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每月1日公布的人民币对各有关外国货币交易的中间价认定。

  六、建筑企业以包工包料或包工代购料形式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在内。但对建筑企业确以包清工形式从事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其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七、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享受提供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照顾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含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八、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按期限纳税的纳税人确定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元。

  九、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市营业税固定业户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除交通运输业以外的其他应税劳务,一律在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本市营业税固定业户纳税人,在本市范围以外提供上述应税劳务,本市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及外埠业户在本市范围内提供上述应税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照章申报缴纳营业税。

  十、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顾客在就餐同时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提供服务而在饮食价款之外另行收取费用的,应将这部分另行收取的费用单独记帐,并依照娱乐业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凡上述单位的上述另行收取费用与饮食价款收入划分不清的,应对其全部收入依照娱乐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1994年1月18日

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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