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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计划生育有关证件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1 生效日期: 2000-08-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计生法字[2000]61号
各区县计生委、财政局:
  市政府新修改的四个计划生育规章已于2000年4月1日起执行,为规范《生育服务证》、《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婚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工作,按照京价(收)字(2000)223号文件的规定,现就办理三种证件收取工本费和收取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生育服务证》工本费为5元,《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婚育证》工本费为8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为5元。本通知所指工本费包含有关基础管理所需资料帐卡费用。
  2、各区县计生委到市计生委领取《生育服务证》、《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婚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工本费定额专用收费票据,工本费定额专用收费票据须由各区县计生委在骑缝处加盖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各区县计生委将所领证件及工本费定额专用收费票据按计划发至各单位,发证单位在当事人办证时收取工本费,出具定额专用收费票据,并将票据存根返回区县计生委。
  3、各区县计生委应负责将收取的工本费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专户,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将收取的有关计划生育费用按照以下比例通过区县财政专户分别进行结算:《生育服务证》市计生委2.5元、区县1元、街乡1元、单位和居(村)委会0.5元;《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婚育证》市计生委3元、区县2元、街乡3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市计生委2元、区县1元、街乡2元。
  4、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为当事人办理《生育服务证》、《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婚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必须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定额专用收费票据,不得搭车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5、对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北京市计生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合发的《北京市计划外生育费(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管理办法》(京计生法字(1998)50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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