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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检讨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7 生效日期: 2000-08-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京高法发[2000]278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检讨责任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接此通知后,组织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年八月十七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检讨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检讨责任制,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努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检讨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检讨责任的主体是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和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章 检讨责任范围

    第五条   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没有将其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不落实,致使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本系统、本地区处于后进状态。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事项,在规定或要求的期限内不办理、不落实。


    第七条   领导班子作出的决策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或者违反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条   本单位年内发生一起法官贪赃枉法或徇私枉法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发生两起严重违法审判案件。


    第九条   本单位不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关联法规    

    第十条   领导干部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工作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处理畸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资财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2人以上重伤。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管理不严,致使公共财产被贪污或挪用。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失查、失管,致使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放任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


    第十六条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

 

第三章 检讨责任形式

    第十七条   有本规定第 条至第 条情形之一的,下级法院院长要主动向高级法院检讨责任,并写出书面检讨报告;高级法院亦可责令下级法院院长检讨。对于检讨情况,高级法院将适时予以通报。
  下级法院院长拟向高级法院检讨责任的,由高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安排。


    第十八条   有本规定第 条至第 十六条情形之一的,院级领导干部要向本院党组和上级领导检讨责任;中层领导干部要向直接领导检讨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高级法院党组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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