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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8 生效日期: 1999-06-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9]09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104号)(以下简称“通知”),市局决定于今年三季度在本市国税系统开展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一并执行。
  一、关于检查内容
  根据我局的具体情况和管辖范围,除“通知”中检查内容部分的第(二)项4、6点内容外,其他均为本次执法检查的内容。此外,根据我局工作情况,市局决定将集贸市场的执法情况和《行政处罚法》的执行情况列入本次执法检查的检查并对“通知”中有关检查内容做必要的补充,主要包括:
  (一)集贸市场执法情况,重点是京国税[1996]176号、京国税三[1998]595号和京国税[1999]065号文件的执行情况。主要检查:1.对定期定额征收户是否按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纳税核定;2.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3.是否按规定发给纳税人《定期定额征收应纳税额核定书》;4.纳税核定有无显失公平等情况。
  (二)《行政处罚法》的执行情况除“通知”中规定的税务稽查的有关内容外,还要对其他类型案件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1.是否严格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有无混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现象;2.查处分开制度执行情况。
  (三)税务稽查情况除“通知”中规定的检查内容外,重点检查稽查案件的下列情况:1.证据是否合法有效;2.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合法,是否严格依法定程序办理;3.稽查案件的决定与执行是否严格按法定程序,有无先执行后下决定的现象;4.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后,稽查部门是否将案件执行及调帐情况及时通报征收机关。
  (四)各单位还应结合即将生效的《行政复议》,对现行的下列文件(重点是1998年1月1日后制定的)进行一次清理;1.本机关自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转发上级文件时作出的补充规定;3.本机关自行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措施(包括征管、年审、退税、稽查、处罚等等)文件;4.本机关发布的具体行政措施(包括各种批复、通知等等)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上述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和上级文件的规定,有无变通税收政策,扩大减免税范围,增加减免税项目以及有无超越权限、违反规定、简化程序的问题。

  二、关于时间安排
  根据我局具体情况,本次执法检查不专门安排总结整改时间,对于检查出的问题边查边整改,具体安排如下:
  7月1日-8月31日至自查和重点检查阶段,具体自查和重点检查的时间由各局根据本局情况自定。各局应将总结报告于8月31日前上报市局。
  9月1日-20日至验收阶段,市局将组织检查验收组对部分局的自查的重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单位名单另行通知)。

  三、要求
  (一)各级领导对本次执法检查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做为三季度重点工作之一来抓。要由一名局领导主要负责,法制工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二)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检查要深入细致,检查范围和检查面均要达到总局和市局的要求。稽查案件的检查面不得低于30%,一般程序的处罚案件的检查面不得低于50%,3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和当事人要求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案件,检查面应100%。
  (四)发现问题立即按“通知”的规定纠正,对集贸市场内未按规定进行纳税核定或虽做了核定但未按规定发给纳税人《核定书》的,应立即补办;纳税核定显失公平的,应立即纠正。
  (五)各类部门应在8月31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填写《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和《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随总结报告一并报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104号)
199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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