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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建立偿债基金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08 生效日期: 1997-04-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发布文号: 京计财字[1997]第02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证券机构、各发债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企业债券的发行管理工作,保证企业债券到期兑付工作顺利进行,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对本市发行企业债券建立偿债基金工作做如下规定,望各有关部门企业认真执行。
  一、发行债券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市人行、市计委批准发行债券后,需建立以下帐户:
  1、债券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偿债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企业需按期提取偿债资金,以保证债券如期偿还。

  二、根据企业发行债券期限及证券评估机构评定等级情况,原则上规定按一
  定比例提取偿债基金(详见附表)。

  三、偿债基金专户存储的资金,企业可购买国债、国家重点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其它变现性强的有价证券。严禁将偿债基金挪用。

  四、企业债券担保单位要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偿债情况,切实承担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五、发债企业需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布。
六。市计委、市人行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监督、检查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发行企业债券所筹集资金的使用和偿债基金到位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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