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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使我市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健康发展,各级项目审批部门要结合贯彻国家计委《通知》精神,认真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等审批报关工作。今后,外商投资项目,要求项目中方单位严格按照我国吸收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规定与外商谈判合作,不能私下对外商予期回报做任何承诺;对项目中方以国有资产作价投资的,在项目报批时要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报告,否则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199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