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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简化我市土地增值税办税程序,进一步方便纳税人,我局根据本市贯彻实施土地增值税以来的征收管理实际情况,于1999年6月11日以《关于简化我市土地增值税办税规程的通知》京地税二(1999)308号文,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清算时间做了如下调整:
1.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申报时间由原“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取得收入后15日内”及“如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以后申报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均调整为自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起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含零申报)。
2.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结利后汇算清缴,调整为竣工清算后2个月内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清算期为3年。
3.对经审核符合普通标准住宅标准,并已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开发项目,可不实行按季申报,但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对项目销售情况进行申报(包括零申报)。